據工人日報報道,前不久,廣西一企業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單位提出勞動仲裁的人員不予受理報名或錄用”,引發網友熱議。該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該條款并發布道歉聲明,并到廣西人社廳匯報整改工作。人社廳相關機構負責人強調,今后要確保用工招聘工作合法合規。
盡管該公司知錯已改,但此事仍有討論空間。
申請勞動仲裁被涉事企業當做“職場案底”,相當于通過私設招聘門檻,讓潛在求職者認為“提出過勞動仲裁”在某些用人單位眼中就是“職業污點”。問題是,在出現勞動糾紛的情況下,申請仲裁是依法維護權益的方式和手段,這比胡攪蠻纏、以鬧求關注要好得多,怎么到了該企業這,就成了求職者的“職業污點”?
難怪會有網友稱,該企業可能本身就“做賊心虛”。
不得不忽視的是,有類似做法的企業并不少見,只不過不少企業將之作為招聘隱形考核條件,而非寫進招聘條件中。
但無論是明面上還是私底下,設置這樣的規則都不合理。
畢竟,“不錄用有維權經歷的人”違反了公平就業規則。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同時,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不錄用有維權經歷的人”,置“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于何地?
在法律明確鼓勵勞動者依法處理與企業糾紛的背景下,此舉也無異于跟法律對著干。
針對企業不錄用“曾申請仲裁者”的情況,加強勞動監察執法自然很有必要。這里面,保障勞動者權益,不能靠企業“良心”發現,還要露頭即打,并完善配套機制。
如職工曾經和原單位“打過勞動爭議官司”的記錄,不能想泄露就泄露。對于“原單位”的泄露行為,也需要有約束機制。
說到底,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權利,但不能無視法律“自己定規矩”。把申請勞動仲裁當做“職場案底”,不啻為對依法維權的污名化,不可取也不可行。
□郝冬梅(職員)
編輯:丁慧 實習生:葉可慧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