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試用期”初入職場的你要了解
試用期怎么定?工資怎么發?要上社保嗎……
春節過后,三晉大地各類招聘活動如火如荼,很多勞動者拿到職場“入場券”。初入職場,多數勞動者要經歷“試用期”環節。那么,試用期怎么定?工資怎么發?要上社保嗎……
面對職場新人的疑問,2月21日,山西晚報記者進行了采訪梳理。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回憶起自己找工作時的經歷,太原市民高宇提醒職場新人,入職后要第一時間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確。2022年,高宇與七八名高校畢業生一起入職一家科技公司,上崗一個多月了,公司一直以“試用期”為由,遲遲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說是“試用”合格了再簽。沒想到的是,三個月“試用期”即將結束,公司卻以項目撤銷為由,解散了新入職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論勞動合同的期限如何約定,用人單位均應在勞動者開始為其工作時就簽訂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
對于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法》也有具體規定。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其成立與生效。
試用期工資應該這樣支付
企業招用勞動者,應當根據勞動者崗位職責能力水平、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在考慮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的基礎上,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合理確定勞動者工資水平,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表明,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提供勞動者試用期限內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情形的證明。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負有關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即承擔舉證倒置責任。如舉證不能,則要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賠償金。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也需要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即使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它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根據太原市相關規定,生育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生育保險基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實踐中,有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的社保,公司將社保作為工資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記者 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