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被詬病的“職場酒桌文化”,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新京報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公開判決發現,與“勸酒”關鍵詞相關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高達3430件。其中,因職場應酬酒局帶來的人身傷害不在少數,包括酒精中毒、醉酒誘發其他疾病致死、醉駕車禍、溺亡、性侵等,但都難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民法典》相關法條規定,喝酒過程中有嚴重勸酒、灌酒等行為,飲酒者過度飲酒陷入危險狀態、同飲者沒有盡到法定注意義務等情況下,共同飲酒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酒局造成的人身傷害案件相關糾紛中,雖然法院判決中很少認定同飲者存在“勸酒”行為,但同飲者的注意義務是案件判決的重要標準。
“職場酒局”引發諸多人身傷害
據脈脈公司發布的《2019年中國職場社交報告》顯示,酒局和飯局是職場人選擇最多的職場社交方式,占比40%;而酒局飯局的數量又與職場壓力有關,隨著職場壓力值的升高,對飯局/酒局的選擇也就越高。
新京報記者梳理公開判決書發現,職場應酬酒局的人身傷害多發生在一些商務合作洽談、招工、年會聚餐等場合,其造成的人身傷害包括酒精中毒、醉酒誘發其他疾病致死、高空墜落、醉駕車禍、溺亡、強奸、猥褻等等。
商務合作洽談是最常見的應酬酒局。四川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一份2018年的民事判決書,記錄了一個典型的商務酒局。山東男子曾某是嬰幼品生意人,他在四川廣安出差期間參加了一個酒局,因飲酒過度導致急性酒精中毒死亡。有同飲者稱,曾某在當天中午就喝了一斤白酒。而在當天晚上的酒局上,多位同飲者表示,曾某提議“要按照山東規矩,每人先喝三杯白酒,再走酒輪”。據稱,喝酒的杯子是啤酒杯,一杯能裝一兩多白酒,酒局一共有十來個人,僅喝酒就喝了一個多小時。飯局結束后,一群人又去往KTV歌城,曾某在包廂中熟睡后就再也沒能醒來。
酒量有時還成了一些招聘的“潛規則”。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2017年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榆陽區讀書郎托管學校招募托管教師,負責人馮某春對受害人龔某面試后詢問她是否能喝酒應酬。龔某表示自己能喝五六瓶啤酒,馮某春承諾如果能喝五六瓶啤酒,就給她每個月再加500元錢。為了測試龔某的酒量,馮某春立刻去買了酒。喝到第三瓶時,龔某想離開卻被馮某春強行阻止,隨后龔某被馮某春強奸,法院最終判處馮某春有期徒刑五年。
公司的團建和年會也是職場酒局的重災區。2020年年初,OPPO公司年會“醒酒區”現場照片流傳網絡,刺痛職場人對于年會酒桌文化的敏感神經。圖片上,多人躺在擔架床上輸液,幾乎每個人的床邊都擺放了用來嘔吐的垃圾簍,幾位穿白大褂的專業人員往來照料。
在裁判文書網中,以“年會”“醉酒”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共有189篇公開判決書,剔除一些無關案件,其刑事案由多與醉駕、酒后強奸等相關,而民事案由大多涉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糾紛。
職場應酬酒局往往也成為滋生性侵害案件的溫床。某公益平臺發布的《2018年中國職場性騷擾調查報告》曾指出,25.3%的性騷擾發生在工作應酬場所(KTV、飯館)等地,這一比例僅次于辦公室。
通過梳理多起與職場應酬酒局的性侵案件可以發現,大多數案件多是由熟人(同事、客戶)作案,利用受害女性醉酒不省人事,將其帶往私人場所實行性侵。受害者因為“斷片”無法準確回憶事發過程、迫于心理壓力未及時報警以及私密場所的監控缺失,在舉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工傷認定難
江蘇徐州女孩劉亭(化名)在蘇州一家科技公司工作。2019年8月12日,公司以郵件形式通知研發系統及測試部門全體員工組織團建活動,并要求所有員工不得缺席。
當天的團建包括蹦床比賽和聚餐,蹦床結束后,一群人來到一家燒烤店聚餐喝酒。劉亭也喝了酒,觥籌交錯間,她感覺到身體不適,嘔吐、意識不清,同事們將她送往醫院,還是沒能搶救回年輕的生命。醫院出具的證明顯示,劉亭死于急性酒精中毒。
劉亭的父母不服蘇州工業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然而最終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亭參加用人單位組織聚餐活動后出現突發病狀,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文件規定,用人單位組織的聚餐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故園區勞保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并無不當。
類似的判決并不少見。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職場應酬酒局造成的人身傷害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而與工作有關的應酬酒局能否被認為是“工作原因”,一直備受爭議。
四川綿陽一男子文某是一家酒店管理公司的總經理助理,工作應酬較多。一次工作應酬中,文某隨酒店總經理陪客戶用餐,酒后食物逆流至氣管及支氣管,導致窒息死亡。綿陽市人社局認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基本因素。工傷中所指“工作”應當限定為勞動者運用自己的體力和腦力完成工作成果,不能無限制地擴張“工作職責”的范圍。
但在二審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了此前的行政判決,認為文某工作職責是負責酒店日常事務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質決定了需要應酬客戶。陪客戶用餐“屬正常工作應酬,應認定是在履行工作職責。”
“工傷認定的程序比較嚴格,工傷賠償是根據國家要求進行賠款。對于不符合條例規范的情形認定的話,會對社會秩序形成很大的沖擊。”北京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勝利表示。
胡勝利認為,對于職場酒局造成的人身傷害,如果是為談工作的應酬性質酒局,公司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如果是公司聚餐團建類的酒局,公司的初衷是給員工帶來福利,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一定要承擔責任。
勸酒者存在擔責風險
新京報記者梳理相關判決書發現,法院判決中很少認定“勸酒”行為。胡勝利分析認為,“酒局中難以錄音,一些場合沒有監控,沒有證據,只能依靠同飲者的口供進行分析,這些都是勸酒行為難以被認定的原因。”
在前述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中,法院審理認為,14位同飲者因業務往來相識,聚在一起吃飯、飲酒、唱歌屬于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并無證據證明他們中有人知道曾某患有高血壓性心臟病、中-重度脂肪肝,在吃飯、唱歌過程中均沒有故意灌酒、強行勸酒的行為,故同飲者對曾某死亡不能認定為過錯。
盡管如此,由于當時《民法典》尚未出臺,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該案最終認定由原告方曾某的家人自行承擔55%的損失,其他人由于負有同吃同歌者的關照義務,雖無過錯,但依然酌情分擔責任,補償原告。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教授劉智慧告訴新京報記者,如果勸酒者在勸酒的過程中以強迫的方式要求他人喝酒,為強迫性勸酒。明知或者應知酒后容易導致傷害行為而仍進行強迫性勸酒,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她表示,如果飲酒者明知自己不能承受酒量仍然飲酒,除非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否則其對自己的飲酒行為也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173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被勸酒者本人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同飲者的注意義務影響判決結果
酒局造成的人身傷害案件相關糾紛中,同飲者的注意義務也成為案件判決的重要標準。
2018年8月25日,重慶盛海公司員工劉某花在與同事就餐時喝醉,兩名同事將她扶進酒店房間后離開,劉某花不慎從衛生間的窗戶墜亡。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指出,同飲者在劉某花喝醉后離開房間,沒有留下來照顧她,對于劉某花的墜亡負有一定責任,法院判定劉某花兩名同事各承擔5%的賠償責任。
此外,在共同飲酒人喝醉的情況下,同飲者如果沒能及時地阻止其酒后駕駛導致發生傷害事故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19年3月,河南一王姓男子在參加公司聚餐后醉駕,撞上了一對騎電動車的夫妻,造成丈夫當場死亡,妻子被截肢。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王某超的同事作為共同飲酒人,未阻止王某超酒后駕駛行為,需承擔責任。
上述案例法院均認為屬于同飲者可以預見醉酒者可能發生的情況,而一些難以預見的風險則被排除在外,不予追責。例如,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受害人邵某因在公司聚餐中醉酒后回到宿舍休息,后在駕駛電動車回家過程中發生事故身亡。法院判定邵某聚餐結束回到宿舍,其他人有理由認為她已經處于安全狀態,無法預料其在之后的酒后駕駛行為,無須擔責。
多起判決書都曾指出,“在同飲者沒有勸酒、賭酒等不良行為下,同飲者僅負有共同飲酒人的一般注意義務,即對酒后發生的現時危險,如醉酒、跌倒損傷、突發疾病、酒后駕駛等情況時,及時對處于危險的飲酒行為人予以勸告、勸阻、照看、護送、通知等安全保障。”
劉智慧告訴新京報記者,同飲者相互之間負有適當的提醒、勸阻、照顧、保護、通知等注意義務。因此,如果同飲者未對酒后駕駛、游泳、劇烈運動等行為加以勸阻,或者在同飲者醉酒失去控制能力的情況下沒有盡到照顧、保護等保障義務,發生“酒后跌傷”等情況,可以推定勸酒者存在過錯。故此時同飲者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劉智慧解釋說,當然,此時的責任認定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醉酒者本人也應承擔部分責任;二是如果同飲者已經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或者同飲者已經盡到了力所能及的保障義務但仍然未能避免損害的,則同飲者不應承擔責任。
胡勝利特別指出,邀請女性參與酒局的同飲者有義務保證其安全,尤其是女性處于絕對少數時候,如果女性因參加酒局遭遇性侵害,邀請者需要承擔責任。
新京報記者 李照 實習生 韓夢 郭莉莉
編輯 袁國禮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