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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营销管理部
第一条 为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且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备案类办公建筑、普通仓库和厂房(项目清单见附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第四条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第五条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应全流程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审批。
第六条在已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区域评估的地区,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城市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再就相应的评估评价事项逐一进行评估。
第七条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
第八条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免于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发包方式;直接发包的,无需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
第十条 审批部门在审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
(一)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两个审批阶段合并为一个审批阶段;
(二)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一次申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三)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同步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供水、燃气、热力、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事项,应当与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行办理,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完成。
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设计方案后,即可提出市政公用服务接入申请。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需要以下附属小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的,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费用的“三零"服务,由供水、排水、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建设单位无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和缴纳费用:
(—)连接水管的直径不大于4厘米,距离现有水源和下水道接口不大于150米的供水设施接入;
(二)日排水量不大于50吨,连接水管的直径不大于50厘米,距离现有水源和下水道接口不大于150米的排水设施接入;
(三)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下(不含10千伏),报装容量不大于100千瓦,管线长度不大于150米的供电设施接入。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供“三零”服务不需办理项目备案、规划、施工、占用挖掘道路、砍伐移植树木等行政许可,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需要开挖道路的完成接入后应按标准恢复道路。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供前款服务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应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全流程审批信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共享,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首次现场监督检查时,查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到位情况,告知质量监督要点;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前应当组织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方主体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深化“多测合一”,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范围内整合测绘事项,开放测绘市场,明确准入条件,统一技术标准,推进成果共享、结果互认。
第十七条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竣工后,牵头负责验收的部门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验收部门,联合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通信等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和市政公用设施 接入工作。
牵头负责验收的部门应当在验收通过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相关材料和验收结论推送至备案部门,备案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附表: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